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