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