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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