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可以依法查封有关设施、场所,扣押有关工具、物品;在查处违法转移、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污染事故等违法行为时,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