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名单,以及政府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考核结果、奖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