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导致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泄漏、散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或者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