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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