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居民集中居住区施工或者从事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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