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高压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