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绿化和养护作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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