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