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八条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八条 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牟利: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示的价格高于规定上浮幅度或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的;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表示,进行价格欺诈的;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行业组织之间通过相互串通或订立协议,哄抬价格的;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卖商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的;
(五)通过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规格、掺杂使假、提高等级等手段变相涨价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或利用独占地位操纵市场价格的;
(七)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示的价格高于规定上浮幅度或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的;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表示,进行价格欺诈的;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行业组织之间通过相互串通或订立协议,哄抬价格的;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卖商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的;
(五)通过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规格、掺杂使假、提高等级等手段变相涨价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或利用独占地位操纵市场价格的;
(七)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