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有义务协助代表进行视察活动而拒绝履行义务的,上级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给予行政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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