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二十三条 代表视察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与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责成有关机关和组织再作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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