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第九条

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和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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