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第八条

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第八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的姓名。
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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