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第六条 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第六条 除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外,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审判、检察职务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的组织方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确定并分别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