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第五条

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第五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省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
(四)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检察长;
(六)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宣誓仪式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省监察委员会委员的宪法宣誓也可委托省监察委员会组织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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