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发生铁路行车或道口事故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处理,并迅速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