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击打列车;
(三)在铁路两侧20米以内的地域放牧;
(四)在铁路线路上行走或坐卧;
(五)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其他行车装置,或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六)其他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击打列车;
(三)在铁路两侧20米以内的地域放牧;
(四)在铁路线路上行走或坐卧;
(五)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其他行车装置,或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六)其他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