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共同维护铁路沿线、车站和列车的治安秩序。
地方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地方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地方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地方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各市、县(市)公安机关和地方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市、县(市)公安机关为主。
地方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地方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地方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地方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各市、县(市)公安机关和地方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市、县(市)公安机关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