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地方铁路的客货运输营业,需经省地方铁路管理机构批准。
旅客列车的开行和停运,客货营业站的开办和关闭,由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地方铁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提前公告。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客货营业站的设立,由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