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地方铁路轨距应以标准轨距为主。根据特殊需要,经地方铁路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批准,可以适当延伸窄轨铁路。
新建和改建地方铁路的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铁路行业标准。地方铁路建成后,可以先通车试运营,逐步完善,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正式运营。
铁路和公路、渠道、航道、管线相互交叉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铁路运输营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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