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作出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