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