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五条 自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租赁双方应在十五日内办理租赁手续。
出租人或承租人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依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应从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出租人或承租人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依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应从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