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