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在处分抵押财产后十五日内,应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在处分抵押财产后十五日内,应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