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原有权属不变。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不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缴还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并分别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不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缴还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并分别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