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一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补交或抵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宗地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宗地地价的百分之四十。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