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三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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