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处以出让金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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