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