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可处以非法收入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