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的,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及登记,并可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