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无效。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在越权、非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予以拆除或没收,由此给土地使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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