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