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挪用、截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关税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