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闲置土地满二年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