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协商约定。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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