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