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十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增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