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