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