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持有其产权证明;
(三)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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