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