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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