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九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书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填写投标文书,参加投标。
(三)出让方按照招标文书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者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给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十的定金。投标保证金可抵充定金。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在决标后五日内予以退还。
(四)中标者在六十日内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开标、评标和决标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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