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七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商业、旅游、商品房屋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其他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基准地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