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六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六条 土地基准地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定期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